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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组织票据领取须知

2019年01月10日 来源:本站

海南省社会组织票据领取须知

 

  一、票种:各省级社会组织在我局领购的票据有2种,即《海南省社会团体会员费专用收据》;《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二、使用范围:《海南省社会团体会员费专用收据》使用于各类社会团体收取会员费时使用;《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适用于以非政府名义接受的定向捐赠收入时使用。

  三、票据领取程序:

  1、首次领取票据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正反面);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详细会费标准一式两份;

  (7)制定此会费标准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一份;

  (8)新成立的单位需提供社会组织账户备案表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基金会与研究院需提供银行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注:2008年以前在省财政厅领取过票据且已经省财政厅核销过的单位,除上述1-7项材料外还需带上原《财政票据领购证》;领取《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的社会组织,须提供捐赠协议,第(6)、(7)项可不提供)。按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领购。

  2、再次领取票据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正反面);

  (3)《财政票据领购证》;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票据核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6)已用票据存根(第一联)。

  按核旧领新办理领取。(注:之前领取过票据的单位应在核旧领新时补交会费标准及会议纪要;会费标准如有变动,请及时递交会费标准及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备案。)

  四、票据的核销:原在财政部门领取的会员费收据,捐赠收据从2008630日起停止使用,对未用完的票据存根应于2008731日前到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不得领取新票据。

  五、票据领取时间:逢星期一、三、五。

  六、票据领取地点:海口市青年路105号海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9905907房。                       

  联系电话:6534661065339496

  七、本须知和票据核销登记表均可到海南民政、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民政厅审批办页面、海南省社会组织网查看和下载。

  注:票据领取以此须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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