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
2018年度基金会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基金会:
为提高我省基金会规范化建设水平,提升基金会公信力,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第127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0〕第39号)和《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琼民发〔2012〕9号)要求,海南省民政厅决定开展2018年度基金会等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2019年1月28日——3月31日。
二、参评要求
(一)参评条件及评估范围。
在海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成立的基金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评估。
1.截止2017年12月31日,取得基金会登记证书已满2年,未参加过基金会评估的。
2.截止2017年12月31日,3年内未受过海南省民政厅或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截止2017年12月31日,连续3年年度检查合格的。
(二)基金会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参评。
1.2016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
2.未参加上年度年检的。
3.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上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规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4.2016或2017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正在被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6.基金会评估委员会认为存在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评估流程
(一)评估通知阶段(1月28日至1月29日)。发布评估通知。
(二)基金会申请阶段(1月30日至2月22日)。基金会提交《基金会等级评估报名表》进行评估申请。
(三)基金会自我评估阶段(2月23日至2月28日)。参评基金会对照《基金会评估申报书》、《基金会评估承诺书》、《基金会评估自评表》的各项内容进行自评。
根据《填报说明》、《基金会评估需要提供的电子版材料》、《实地考察时需要向评估小组提供的主要材料》的要求准备《基金会评估申报相关表格》(表1-10)、《基金会评估需报送的附件材料清单》等评估材料。
(四)实地初评阶段(3月1日至3月8日)。评估专家小组对基金会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五)评估委员会审核阶段(3月9日至3月13日)。基金会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表决,得出评估结论。
(六)评估结论公示(3月14日至3月17日)。评估委员会将评估结论在海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基金会和社会监督。
(七)确认评估等级与公告阶段(3月18日至3月20日)。评估委员会最终评定结果报海南省民政厅,经确认后,在媒体进行公告。
(八)总结与颁证阶段(3月21日至3月28日)。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授予参评的基金会评估等级,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颁发证书和牌匾。
评估委员会可视工作进展情况对上述程序和时间安排做适当调整。
四、其他要求
(一)符合参评条件且有意向参加评估的基金会请于2月22日17:00前将《基金会等级评估报名表》电子版报送至邮箱,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参评。
(二)参加评估的基金会请于2月28日17:00前将《基金会评估申报书》、《基金会评估承诺书》、《基金会评估自评表》、《基金会评估申报相关表格》(表1-10)、《基金会评估需报送的附件材料清单》等附件材料电子版报送至邮箱,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参评。
附件:1.《基金会等级评估报名表》
2.《填报说明》
3.《基金会评估需要提供的电子版材料》
4.《实地考察时需要向评估小组提供的主要材料》
5.《基金会评估申报书》
6.《基金会评估承诺书》
7.《基金会评估自评表》
8.《基金会评估申报相关表格》(表1-10)
9.《基金会评估需报送的附件材料清单》
海南省民政厅
2019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谢祖君
电话:65312693、68523809
电子邮箱:hnfuhuajid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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