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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有关应对工作的通知

2020年01月23日 来源:海南省民政厅网站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厅直属各单位:

近期以来,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近期我省也出现了确诊病例,并且密切接触者较多,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民政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民电〔2020〕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疫情防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各市县、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威胁,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的责任感、紧迫感,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要督促指导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关等要牢固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宁可备而不用,绝不可用而无备,抓紧制定完善疫情防控预案,压实防控工作责任,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确保责任明确、反应及时、保障有力,打牢疫情防控的工作基础。要指导村(居)委会加强疫情防控的宣传引导,不要组织村(居)民开展集中性活动,要协助当地卫健等相关部门做好人员排查、卫生消毒等相关工作。

二、全力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各市县民政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的疫情情况,加强应急值守,保持信息畅通,做好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各类民政服务机构要加强进出人员管理,开展出人员的登记核查、体温监测、协助消毒等工作,接待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与机构其他人员的接触,积极倡导家属减少不必要的探访。各级民政服务机构发现服务对象出现疑似症状,要第一时间移送指定卫生机构治疗。一旦出现确诊的肺炎疫情病例,要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机构内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各类民政服务机构都要加强机构内部卫生管理,保持机构内部卫生清洁,严格进行必要的消毒,保持设施透风,消除引发疫情的各种隐患。

三、加大救助帮扶力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灵活性、及时性的特点,对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患者,可通过“先行救助”的方式,简化救助程序,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缓解后,再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和救助金额,补齐经办手续。 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应保尽保”。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对属于海南省户籍的患者,在治愈出院半年内,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跟踪。对治愈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善后工作。各市县民政局要针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人员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死亡人员遗体,要切实做好防护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有效遏制疫情蔓延。特别是有殡仪馆的海口市和三亚市,殡仪馆工作人员要24小时在岗,做好遗体接运和处理等各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五、加强对社会捐赠经费的使用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慈善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慈善等形式,积极发动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个人为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奉献爱心。加强慈善组织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开展公开募捐的管理,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开展公开募捐前,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加强对公开募捐资金和物资的使用与管理,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依法查处假借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的行为。

六、严格落实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在疫情解除之前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各市县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值守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值班工作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及外出请示报备制度,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发挥表率带头作用,值班期间不得外出,不得脱岗。各市县民政局、厅直属各单位要每天下午4:00前向省厅值班室(值班电话:65301259)报告本地区本单位疫情情况,省厅值班室负责向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办报送防控工作情况。遇重大突发疫情,要第一时间报告。同时,密切关注疫情期间的民政网络舆情动态,不信谣、不传谣,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情引导。

 

海南省民政厅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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