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社会组织:
为减轻社会组织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规定,我省各省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等事项的,由省民政厅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并承担相应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先向省民政厅一次性提交变更申请书、《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组织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省民政厅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审计报告分别报送省民政厅和被审计单位。申请人取得离任审计报告后,将变更法定代表人全部材料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省民政厅依法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决定。
二、申请人办理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应当向省民政厅一次性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表》、已满公告期的注销公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小组成员名单,社会组织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省民政厅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注销清算审计,审计报告分别报送省民政厅和被审计单位。申请人取得注销清算审计报告后,将注销登记全部材料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省民政厅依法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注销的决定。
三、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民政厅
2020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