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先进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先进个人
评选表彰活动方案
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和激励社会组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拟表彰一批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公信度高、发挥作用明显、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先进社会组织和先进个人。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2018年7月1日前在海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以上社会组织中的从业人员(社会组织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1.评选表彰“海南省先进社会组织”90家,其中,省级先进社会组织40家,市县级先进社会组织50家;
2.评选表彰“海南省社会组织先进个人”100名,其中省级先进个人45名,市县级先进个人55名。
表彰名额分批表见附件1,各市县拟表彰的社会组织(个人)不足名额时,由省民政厅统筹调配使用。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社会组织条件
1.党建引领成效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成立了党组织,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严格按照组织要求规范领导干部兼职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党建工作制度,能够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自身建设过硬。一是有完备的基础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党建阵地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完善的档案资料。二是有过硬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威望高、领导力强,班子团结、有凝聚力;三是有专业的人才队伍,组织机构健全,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有专门的党建工作者和财务人员。四是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金来源合法稳定,经费收支合规平衡,设有独立的银行帐号,办理了税务登记。五是有主动的信息公开,有固定的信息公开渠道,社会组织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财务收支情况等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六是有严格的内部治理,制度机制健全并落实,按章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相关会议,按期举行换届,自觉接受监管。
3.作用发挥明显。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常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在促进经济发展、参与脱贫攻坚、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4.社会形象良好。模范遵纪守法,坚持非营利宗旨,自觉诚信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品牌影响力大,社会公信度高;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评估等级高。2018年以来年度检查未被评定过“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组织应按时报送年报并无整改事项。评估等级一般应为3A(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内,未参加评估或评估等级超过有效期,但事迹特别突出的社会组织也可酌情推荐。
(二)社会组织先进个人
社会组织先进个人主要表彰对象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路线、方针、政策。主动学习党和国家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法规,关注社会组织发展的前沿动态,积极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培训、活动及会议,积极参政建言,是社会组织领域的专家能手。
2.热爱社会组织工作,具备扎实的社会组织理论知识、丰富的工作实务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创造性地运用社会组织工作方法和技巧处理各类专业问题,组织实施过有重要影响的社会组织活动或品牌项目,对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3.热心为社会组织服务,与社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始终坚持把会员、群众和服务对象的关切放在心上,主动听取和反映会员、群众和服务对象的呼声,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自觉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主动接受他们的监督。
4.从事社会组织工作三年以上,善于凝聚会员力量,以身作则,乐于奉献,对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具有较高威信。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三、评审机构
(一)由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评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组织本次表彰活动的组织实施、申报审核、专家评审和送审等工作。各市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可成立临时性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审核推荐工作。
(二)评先领导小组:
组 长:石清理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组长:罗海波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级巡视员
成员:张造友 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
王 剑 省民政厅人事处处长
刘 丽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奖励处处长
王 聪 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建工作处处长(审批办主任)
符瑶青 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处长
刘旭照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耿甜甜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副处长
潘 鸿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评选程序,确保公正公平
1.自愿申报。先进社会组织(个人)的申报采取社会组织自行向所属业务主管单位、各综合(行业)党委和市县(区)民政部门申报,业务主管单位、各综合(行业)党委和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先进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先进个人均应履行社会组织内部相关程序。
各社会组织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参照表彰评选条件,逐项进行对照检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全省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社会组织先进个人申报表》一式3份,向所属业务主管单位或各综合(行业)党委申报审核。相关材料包括:反映先进社会组织(个人)事迹内容的视频、图片、照片(至少两张);有影响力的媒体宣传报道材料;获得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证书复印件等。申报时间截止到5月20日。
2.逐级推荐。市县级先进社会组织(个人)由市县民政部门、人社部门严格评审把关,汇总并向社会公示后,向省评先领导小组推荐。全省性先进社会组织(个人)由各业务主管单位或各综合(行业)党委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向省评先领导小组推荐,各省级业务主管单位原则上推荐的先进社会组织不超过1家、社会组织先进个人不超过1名;各综合(行业)党委原则上推荐的先进社会组织不超过2家、社会组织先进个人不超过2名。推荐时间截止到5月25日。
3.材料复核。省评先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市县、各业务主管单位或各综合(行业)党委报送的表彰对象进行复核,主要核实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4.专家评审。6月5日前,省评先领导小组从民政专家库中选取有关专家,共同对经过复核的建议表彰对象进行评审,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
5.公示。6月15日前,省民政厅将通过专家评审的拟表彰对象名单,通过 “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社会组织网”、海南日报等方式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确定拟表彰对象。公示结束后,由省评先领导小组将拟表彰对象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呈省民政厅审定。
7.表彰。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表彰通报,对全省先进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先进个人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二)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表彰质量。各级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各综合(行业)党委要把评选表彰作为推动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实施。坚持谁推荐谁负责,保证责任落实到位。根据评选标准和程序,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评选方案,并向评选对象公开。要统筹考虑不同层级登记的社会组织,适当平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评选推荐的比例,真正把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
(三)按时报送材料,确保评选进度。各市县、各省级业务主管单位或各综合(行业)党委将《全省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社会组织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等有关推荐材料的加盖公章扫描件于2021年5月25日前发送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并同时发送纸质版文档。各市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社会组织,授予“海南省先进社会组织”
“海南省社会组织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牌匾。
附件:1.各市县海南省先进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名额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