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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9年01月07日 来源:本站

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

民社函1998224 1998年1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各副省级城市民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不少地方民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及有关部门来电询问有关领导干部兼职的具体问题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经商中组部取得一致意见现就领导干部兼职审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坚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原则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征得干部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干部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兼职的推荐人选应按所在社团章程履行规定的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

  党政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按以下原则掌握其社会团体必须是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在中介组织中有一定影响且主要领导职务一时没有合适人选担任的社团组织而不是一般的民间性社会团体在确定社会团体的作用和性质后确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又无其他社会兼职且所兼任的职务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批准兼职

  领导职务由中央或地方党委管理的团体其领导干部如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参照通知精神执行

  、《通知适用范围包括担任现职的副县长以上领导干部以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组织部门正式任命的副县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通知中所指人大机关的领导干部是指正副委员长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及人大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仅指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政协机关的领导干部是指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各级地方政协办事机构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专职常委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需按通知规定审批地方各级人大政协专职常委的兼职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现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按通知规定审批

  国家各金融机构中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按通知规定审批其他干部兼职由各单位按通知规定精神自行掌握

  中央国家机关司长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由有关部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党政机关在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可不报批

  十一县级党政机关所属各部门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问题参照通知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十二、《通知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及没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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